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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防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办法

2023年03月07日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压实监督责任,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陕西省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为目标,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推动监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常态化,确保学校始终成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

第三条 学校纪委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要将监督作为首要职责,依规依纪依法主动开展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纪委的领导,主动支持纪委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听取汇报,研究有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

第六条 学校纪委要聚焦“关键少数”和重点领域开展监督,重点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单位的监督工作履行再监督职责,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和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通过开展监督促使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有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七条 学校纪委要强化日常监督、突出政治监督,把握好“监督的再监督”的职责定位,自觉承担起“两个维护”的重大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有效执行。

第八条 学校纪委要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监督工作发现问题线索,确定工作方向,以坚决的态度和有力的举措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强高压、长震慑,增强监督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监督对象

第九条 监督对象包括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重点是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第三章 监督内容

(一)政治监督

第十条 强化对“两个维护”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守党章党规、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情况,以及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等情况。

第十一条 强化对学校落实党的全面领导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情况,以及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情况、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强化对思想政治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贯彻落实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精神情况,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情况,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强化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陕西高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学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以及校园思想文化阵地管理、执行“一事一报”“一会一报”制度、校园网络和自媒体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强化组织生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坚持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民主决策情况,以及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请示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强化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管党治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落实主体责任清单、党建述职评议、履行“一岗双责”、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强化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及单位落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巡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二)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对学校师德师风、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执行情况,相关部门处理学术不端、师德失范、教学事故、损害教育公平、侵害学生权益等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强化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整改落实,因公出国(境)、公车管理、公务接待、津补贴发放、干部作风建设及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等情况。

第十九条 加强对学校突发事件、舆情管理、风险防控情况的监督。重点检查相关部门突发事件防控、舆论引导、及时有效处置等工作情况。对学校发生的重要舆情和重大事件等重要情况,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报告。

(三)重点事项的监督

第二十条 强化选人用人全过程监督。重点检查学校党委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认真做好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坚持凡提必考、凡提必谈,认真开展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和廉政谈话。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学校人事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相关部门工作过程中政策透明、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监督机制健全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学校物资采购、基建工程、维修改造、科研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的再监督”。招标办、职能部门、使用部门对组织实施的招投标项目负有主体责任,应在项目招标实施前向学校纪委相关部门进行事前备案,学校纪委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督方式。对收到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的项目,学校纪委将进行现场监督和初步核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教育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监督。重点检查相关部门和干部责任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扶贫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特别是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监督,确保就业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方式方法

第二十六条 深刻把握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律,创新理念思路,完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式方法,更加科学高效地履行“再监督、再检查”职责。

(一)专项检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政治监督方面的专项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重点事项专项检查。开展专项检查前要制定工作方案,工作结束后要形成问题清单和工作报告。专项检查必须做到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工作,专项检查结果专报省纪委监委。

(二)专题调研。根据重要工作任务开展专题调研,查找工作薄弱环节,提出工作建议。学校纪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调研,调研报告报省纪委监委、学校党委。

(三)现场监督。学校纪委可通过列席会议、深入现场等方式,了解掌握情况。校长办公会、议事协调机构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应提前向学校纪委报送会议材料,纪委书记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参加。

(四)听取汇报。就一段时期内领导关注、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专题听取汇报。

(五)明察暗访。在重要节日、领导干部婚丧嫁娶以及学校重点工作的关键环节开展明察暗访或随机抽查。

(六)主动约谈。学校纪委书记应每年与领导班子成员就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谈心谈话,与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开展约谈。每年年底要将谈话情况进行汇总,包括“和谁谈”“谈了什么问题”“提了什么要求”等,书面报省纪委监委并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谈话函询。综合运用谈话和函询手段,及时处置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

(八)参加民主生活会。重点了解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工作作风,履行“两个责任”,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查摆问题整改,以及报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情况。

(九)组织述责述廉。每年组织学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学校纪委述责述廉,开展评议,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十)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对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要认真核查反映的问题线索,并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审慎回复,该暂缓的坚决暂缓,该否决的坚决否决。

(十一)数据分析。开展问卷调查,及时收集本校信访举报、网络舆情的相关问题,结合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调研报告等信息,分析研判、发现问题。

(十二)以案促改。对本校发生的案例,深入剖析案例成因及教训,按照“不通报是特例”的要求,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开展警示教育,堵塞监管漏洞,扎牢制度笼子。学校纪委要对省纪委监委安排的以案促改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十三)巡察整改。加大对巡察整改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持续跟踪督办,对整改不力虚假整改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十四)建立廉政档案。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电子档案,对领导干部基础信息和廉政信息逐项登记,包括发现的问题、处理的结果以及领导干部述责述廉报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诫勉谈话记录等材料,干部廉政档案要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加强研判,夯实监督工作基础。

(十五)政治生态研判。学校纪委每年对学校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政治生态专题报告,于年底前报省纪委监委。

(十六)其他监督方式。

第五章 问题处置

第二十七条 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纳入问题线索台帐,单独归类、汇总分析、定期清理,提出处置意见,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八条 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依规依纪依法处置。要对“七个有之”问题保持高度警觉,聚焦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问责追责。

第三十条 统筹考虑性质情节、后果影响、认错悔错态度等情况,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进行处置,对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三十一条 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向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扎实整改并报告结果。

第三十二条 纪委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监督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屡改屡犯的,及时向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委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按照对学校各部门和单位监督职能进行再监督的工作要求,制定监督工作年度计划,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报省纪委监委备案,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纪委监委、学校党委汇报。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要加强对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以及职称评定委员会、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等落实监管责任的监督,督促其规范行使监督、管理职权,及时向纪委报告监管工作成果,移送发现的问题线索;学校纪委将移送的问题线索纳入台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委对相关部门实施的重点工作要重点监督,对重点工作关键环节的监督,要明确要求、落实落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不积极配合监督,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甚至推诿、阻挠、干预监督的,要及时向省纪委监委报告并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完善监督检查工作的规程、标准,强化工作重要环节规范留痕,确保监督检查过程可查询、可追溯,指出的问题要准确、客观,经得起检查。

第三十八条 监督工作要依纪依法开展,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发生违规违纪的,从严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综合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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