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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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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指南

2015年10月02日  监察(审计)处  点击:

一、受理范围

1.受理对本校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受理对学校任用的行政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受理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4.接受群众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等。

5.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政风的问题。

二、举报原则

1.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以便进一步了解情况、查清问题;但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联系地址的,纪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纪委监察处举报。

3.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和违法违纪事实。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在此列。

三、处理原则

纪委对反映的问题,做到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对实名举报,做到件件有答复,认真分析信访件的每一条举报线索,及时组织初查,对确有违纪违规事实的,要予以查纠;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

对举报失实的,要澄清是非;对有贡献的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对举报人的保护

1.向纪委、监察处举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纪委、监察处对他们的举报将严格保密。

2.纪委、监察处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一经查实,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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