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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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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纪检监察机关写举报信提倡署名

2015年10月02日  监察(审计)处  点击: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署名举报。

一是署名举报有较强的可查性。署名举报人对举报的问题敢于负责,不是捕风捉影、道听途说,内容、线索比较真实可靠。因此,署名举报的问题一般可查性都比较强,成案率也比较高,容易引起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视。

二是署名举报能够提高办案的时效性。举报人不署名,办案人员无法直接通过举报人了解情况、核实问题,使案件不能得到迅速查处。署名举报可使办案人员直接与举报人取得联系,不仅能对已经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收集证据,而且还可以发掘新的线索,使案件得以快速调查处。

三是署名举报能够增强举报工作的保密性。不署名举报,会给办案人带来一定困难,使调查范围加大,涉及面较广,难免会惊动被举报人,使其有可能搞攻守同盟、销毁证据、转移赃物,或采取种种办法对付案件调查人,给办案工作增加麻烦。同时,由于举报人不明确,纪检监察机关也难以对举报人进行保护,使举报人或假想举报人遭到被检举者的打击报复和迫害。署名举报,举报人明确,查办时目标小,涉及人员少,同时,由于查办署名信十分慎重,有多方面的保密措施,不会出现失泄密现象,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能有针对性地做好保护举报人的工作,一旦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和不公正对待,纪检监察机关就会理直气壮地予以保护。

四是署名举报可以克服信访举报工作中的消极性。可减少诬告陷害、故意中伤等情况发生。有利于信访举报工作正常开展,维护信访举报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使办案人、财、物得到合理使用,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佳的办案效果。

真诚欢迎你大胆署真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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